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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要我赶快忆起她器的模样。
我呆了半响,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不然她连公然裸体都敢做了,
如果我不会答这问题,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
半颗、然后丢到牛稠溪,我想是不用怀疑。
我盯着老师的胯下,彷彿在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勉强说出:不行,老
师的器只能被侵入,无法侵入别。
非常好!不枉费老师特别『照顾』你。
各位同学要知道,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法规,如
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类推适用,那很多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剷除异己的手段
,学刑法的法律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如果今天定义如修正前
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进入』,而老师的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器
官或门、腔,所以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的器,不可
能以器来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的体!
因此,我们在95年7月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已经把原条文的『
侵入』改成『进入』或『使之接』,这样,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器官套上小
平的阴茎时,因为达到接的状态,就会落入强制的规范处罚范围,从此刑
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可以鑽了,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可
以鑽。
说完这个冷笑话,老师科科地笑个不停,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脸上都
是三条线,只有我味着老师的话语,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鑽老师的『法
律』!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老师坐
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感地默默穿上内裤、丝袜、高跟鞋,冷冷道:谢谢
各位同学配,现在下课!
注:95年7月之前,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行为后法律有变
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若坚守刑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应该要适
用行为时之法律为是〉。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
为之法律。〈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从新从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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