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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最后只从一重评价处罚的想像竞合,以及在民国95年修法后废除的『牵连犯』和『连续犯』。
实质上数罪则基于多个犯意,做出多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触犯多个法条,最后合併审判,数罪併罚。
直到现在,在黑板画出完整的体系之后,我才从竞合论见树不见林的迷惘中跳脱,能够从高空俯瞰整个体系。
当中最麻烦的莫过于法律竞合的部份,包括特别关係、补充关係、选择关係、吸收关係。
老师双手无法像平常生动地比划说明,只能偶尔抬抬手提示藉由我的手在黑板上写下的重点。
之前老师有提过,当实务上法院无法说理为什麽处罚某构成要件行为却不罚另一构成要件行为时,就会丢给吸收关係,所以造成吸收关係的浮滥,而吸收关係的法理只来自于一句一犯罪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内涵,所以今天老师要在吸收关係上面着墨。
吸收关係有以下五种,1、实害吸收危险。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3、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4、某种犯罪行为的质或结果当然包含他罪之成分。
5、不罚之前行为和不罚之后行为。
老师把吸收关係的态样先讲了一个大概,但是这些名词光想要藉着顾名思义是完全不可能的,我看老师不示范一不行。
什麽叫做实害吸收危险?例如,渣马英九政府窜改历史,把一个因为贪腐无能丢失整块州大陆,又专制台湾40年的垃圾政党,在未来的公民课纲上伪造文书改写成『民主、清廉、又具备执政能力的体质健全政党』,强迫下一代接受滑天下之大稽的谎言,这不仅是伪造文书,更是煽惑犯罪,说明了只要拳大,掌握治、检调,什麽事都可以做,不用担心刑事诉追。
但相较于国民党即将实行的犯罪,或是已经实施,但因为独裁40年无敢置喙而罹于刑事犯罪追溯时效的种种共愤的犯行,煽惑犯罪只能算是危险犯,所以在刑法学上,我们不罚中国国民党的危险行为,甚至连这个垃圾政党已经造成的种种实害也不一定能成功追溯。
老师不知道是把起床气发到马英九身上还是怎样,竟然罕见地在课堂上骂起贪腐的马英九政府。
(抱歉,这一段我想不出更贴切的形容词,更无法帮渣马英九自圆其说,出版社届时要怎麽消音是他们的事,但我一定要给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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