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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嫖、吸毒等坏习惯,甚而在社会上被贴上标籤,当初美其名是感化教育学校,往往最后变成罪犯训练所。
在这边我国是把满十八岁的『拟制』成有完全责任能力,要负起刑法对他的责难,除非具体举出他是
病患或心智年龄低于一般
,也就是俗称智能障碍,才能例外的减免责任。
像在台北捷运上疯狂杀的郑捷,已经21岁了,理论上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搞不好他的心智年龄还未满十八,才会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但法官不会在这里审酌,会直接因为他满十八岁而给他应有的刑罚,不会因此减刑,即使他的小说充满中二的幼稚想法。
老师少见地露出沉重的表歎气道。
呵呵,我想郑捷桉的法官迫于社会舆论,一定会判他死刑的,但坦白讲,他就是个白目,不把别的命当命,也不把自己的命当命,他就是不知为何而活才想杀
以求被判死刑,对这种一心求死的
判死刑意义何在?虽然他造成的后果很惨重,但是他真的罪大恶极吗?我倒觉得比
声声说从政第一要件─清廉,却一拿就6300万、8300万的
渣不知道好上多少。
别误会,我还是支持死刑或判郑捷死刑的,因为在目前阶段,我想不到一个更好的方法来抚平受害者和家属的伤痛。
唉,其实这里很诡异,17岁又11个月和刚满18岁到底差在哪?满18岁,却中二到不行的小屁孩一定就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不能酌量减刑?幸好最后减不减刑还是得给法官实际依
节酌减,也就是说即使18岁以上犯法还是有很多减刑的机会,规定在刑法第57条。
而未满18岁犯下重大刑事桉件,法条规定是『得』减轻其刑,并不是『应』减轻其刑,其实不减刑也是可以的,所以不要再有未满十八岁不会被判死刑的迷思了。
请看完一些虎烂色小说的读者别一时
虫上脑做出无法挽回的憾事。
不过我可以保证我的回忆录都是真的,跟邱毅委员的髮、或太阳花学运中的香蕉一样真!然后是争议最大的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时因
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第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老师边说着边悉悉嗦嗦地掏着包包,最后拿出一瓶金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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